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二条有效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