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