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者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