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涉及空间布局与利用的公共服务设施、商业网点、综合交通、内河水系、历史文化名城、旧城改造、户外广告设置等方面的专项规划,由市、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独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专项规划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批;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