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涉及的县(市)区域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沿海增长区等重点区域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重点区域及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