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安全标识,执行车辆和人员进出站(场)安全检查和登记查验制度。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