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运成本等因素确定公共汽车票价,并举行价格听证。对残疾人、军人、老年人、学生和生活困难特殊群体,应当实行减免票优惠。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