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全额出资购买营运车辆,不得以挂靠、租赁等方式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