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公共汽车客运第三十条已修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全额出资购买营运车辆,不得以挂靠、租赁等方式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