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区域涉及设区的市城区范围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营运要求的车辆、设施、场地;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