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共同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客运、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班车客运、包车客运驾驶员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