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地)级价格鉴证机构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进行复核裁定。对市(地)级价格鉴证机构作出的复核裁定进行最终复核裁定。

市(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进行复核裁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