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依照本条例对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提出的涉及价格不明、价格难以确定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财产性权益和服务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