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求价格鉴证人员回避的,由本级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要求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回避的,由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其是否回避。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