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第十五条已废止价格鉴证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秘密;(二)在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业;(三)以个人名义接收价格鉴证事项;(四)将涉案财物占为己有或者收购涉案财物;(五)索取、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