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第十四条已废止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价格鉴证结论;(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证书;(三)转让办案机关提出的价格鉴证业务;(四)价格鉴证的相关资料用于其他目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秘密;(六)索取、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七)使用、更换、损毁、遗失涉案财物;(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