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构成行贿罪、受贿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