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构成行贿罪、受贿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