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客户应当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新闻单位及其工作者对经营者或者商品作虚假新闻报道,牟取非法利益的,责令公开检讨,没收非法所得,对新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