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