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凡在海南经济特区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也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