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擅自使用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字号、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处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