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擅自使用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字号、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