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与“厦门老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标志或者其组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