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与“厦门老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标志或者其组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