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商务、旅游、会展等部门应当组织、引导厦门老字号参展,支持厦门老字号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开拓市场。符合条件的,市商务、旅游、会展等部门应当纳入相关的扶持项目。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