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厦门老字号聚集区建筑、历史特色建筑、企业祖庭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符合条件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对前款规定的建筑拆迁、改造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厦门老字号聚集区、商业街区或者商业网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