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对被认定为厦门老字号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证书、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商务主管部门在厦门老字号的认定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