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第十一条有效对被认定为厦门老字号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证书、牌匾,并向社会公布。商务主管部门在厦门老字号的认定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