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市主要媒体公示拟认定的厦门老字号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以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作出决定,认定为厦门老字号。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