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管辖和职责第八条有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监察职责:(一)宣传、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三)受理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四)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