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内容和程序第十一条有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专项检查或者年度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实施检查后,将检查结果向被检查单位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应当予以登记,指定监察人员调查,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