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向社会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国家机关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公文、印章、标语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