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广告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如因特殊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采用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