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标志、宣传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