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森林高火险期内销售或者燃放孔明灯的;
(二)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
(三)未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的;
(四)架设电力、通信管线和铺设油气管道穿越林区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