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