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第四十八条有效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