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设应急防火隔离带或者转移疏散人员;
(二)拆除或者清除阻碍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建筑物、临时性设施等障碍物;
(三)实施人工增雨、应急取水;
(四)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五)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六)其他应急措施。
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根据需要组成扑火前线指挥部。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动和指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