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或者半专业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扑火人员安全保障措施;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