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标志、宣传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