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或者建设易燃易爆、影响森林防火安全的工程设施的,应当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置森林防火设施,并将森林防火设施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