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设置瞭望台(塔)、火险监测站;开设防火隔离带和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必要的蓄水设施;按照国家规范建设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库,储备森林防火物资和器材,并定期进行补充、更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点生态公益林区等重点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修筑防火道路、必要的蓄水设施等森林防火设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