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实行用火管制。常年禁火区应当设立禁火标志,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