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十六条有效工会应当对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法律法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劳动力市场情况、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协商技巧等业务培训。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