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统计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统计人员以及统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以及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