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统计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统计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设立、变更、注销的基本信息的;(二)未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向统计行政部门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资料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