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统计规定/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公布、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设置纸介质或者磁介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制度。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设置应当以真实的原始凭证为依据,统计台帐应当按照统计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设置。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及统计报表的保存期限为五年,在保存期限内不得销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