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立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编制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必要时,应当进行立项评估。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立法规划应当在新一届常务委员会产生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立法计划一般在上一年度末编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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