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向起草单位发送立项通知书,明确法规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和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督促落实年度立法计划。市人民政府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与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年度立法计划实施过程中,新增或者推迟审议的立法项目,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应当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书面说明。法规草案的起草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