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十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七条已修改法规自施行之日起满两年,主管法规实施的部门应当就法规实施情况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