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九章 规章备案审查程序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收到分送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后,应当及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规章存在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