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法规草案的起草实行工作责任制。起草单位应当按照立法计划规定时限完成法规草案的起草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