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经营集邮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于登记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到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