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七条已废止乡镇企业应当依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财产所有权。乡(镇)、村(村民小组)办企业的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户(个体)、联户(合伙)办企业,以及农村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联营企业的财产权,按其出资份额属于投资者所有。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