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十一条已废止各级财政每年应当按财政收入不低于百分之零点二的比例安排资金,由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用于扶持乡镇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出口创汇等重点项目和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财政部门实行监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