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涉及闽台农业合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禁止向闽台农业合作企业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除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授权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到闽台农业合作企业检查,不得强制闽台农业合作企业参加培训班或者评比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